今年,九三学社宁夏区委会提交《关于加强司法服务与保障助力黄河生态保护与修复的提案》,针对我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制度机制不健全、执行监督力度不足等短板提出意见建议。
提案介绍,目前,我区集中管辖环资案件的法院中,只有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单设了环境资源审判庭,其他法院均是在内设机构加挂环境资源审判庭的牌子。加挂牌子后庭室工作任务加重,环资审判成了附带业务,导致对环资审判工作不重视,疲于应付。与此同时,我区出台生态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,但修复资金移交案发地的市级财政后,容易出现资金不能及时用于生态修复,影响环资审判的社会效果,从法院审理环资案件的情况来看,部分地区环境破坏问题突出,致使生态修复难度较大。
九三学社宁夏区委会建议,根据中、基层集中管辖法院审理环资案件的实际情况,分步实现环资审判庭单设。积极构建刑事、民事、行政及恢复性司法执行“四合一”审判机制,探索涉黄河流域生态环保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、集中执行。在判决执行完毕后,可通过设置执行回访程序,由执行法官或环保主管部门定期对执行效果进行回访,考察生态恢复情况是否达标。发挥检察院的监督职责,通过定期公示执行监督情况、发送检察建议等形式,督促修复主体及时履责,确保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行政、民事责任落实到位,实现生态修复目标。
给法院设立独立的生态修复资金账户,专款专用。探索将修复资金交由第三方进行监管,明确修复资金申请、使用、监管流程等。建议集中管辖法院根据区域环境和资源分布情况,建立多类型生态修复基地,以适应环资审判需要。注重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审判中的运用,积极探索“生态司法+碳汇补偿”机制,将“生态脆弱区”建成“生态示范区”。
建立专家陪审员、专家证人、专家辅助人员参与案件审理制度,适时以高院名义发放专家聘书,发挥专业人士在疑难复杂案件审理中的重要作用,实现区内专家人才共享。在遵循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统筹协调保护的原则下,建立环境资源司法与行政执法的协调联动、信息共享、适用法律政策疑难复杂问题会商机制,稳妥处置环资行政案件,化解行政争议。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,对发现的涉及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等方面的突出问题,及时提出司法建议。(记者 单 瑞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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